54.下列何項不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選舉訴訟之規定?
(A)選舉法庭採合議制
(B)應優先審理選舉訴訟
(C)採二審終結
(D)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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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7), C(33), D(286), E(0) #134586

詳解 (共 1 筆)

#121555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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