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聲請羈押犯罪嫌疑人的要件中,下列何者為「非」?
(A)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B)有逃亡滅證之事由
(C)經逮捕之犯罪嫌疑人
(D)案情重大造成社會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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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 C(120), D(240), E(0) #597877

詳解 (共 3 筆)

#864411

羈押三要件

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羈押之:

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必須事實上已逃亡,或可合理推測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同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偵查中聲請法院羈押,須以該被告是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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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355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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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711
所以如果是自首的就不能叫羈押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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