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我國公務員與國家發生權益爭議,得提起行政爭訟,係起源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7號解釋。該號解釋係有關公務員下列何項權益的解釋?
(A)公法上名譽保護權
(B)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C)改變公務員身分之處分權
(D)降任官等之重大影響公務員權益之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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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446), C(894), D(382), E(0) #161519
統計: A(46), B(1446), C(894), D(382), E(0) #161519
詳解 (共 10 筆)
#201862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7號解釋
解
退休公務員請領年資等證明被拒,得行政爭訟?
解釋文: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
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院字第三三九
號及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有關部分,應予變更。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與此意旨不合部分,應不再援用。
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乃指確定終局裁判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或命令或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者而言,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於其解釋理由書內明示在案。本件聲請應予受理,合先說明。
按
憲法第十六條所謂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乃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提起訴願或訴訟之權利,受理訴願機關或受理訴訟法院亦有依法審查決定或裁判之義務而
言。此項權利,間因其具有公務員身分而有所差別,如公務員關於其職務之執行,有遵守法律,服從長官所發命令之義務,除長官所發命令顯然違背法令或超出其監
督範圍外,下屬公務員縱有不服,亦僅得向該長官陳述意見,要無援引訴願法提起訴願之餘地(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二條及本院院字第三一一號解釋)。從
而除有此類特殊情形外,憲法或法律所保障之公務員權利,因主管機關之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致受損害時,尚非均不得循行政或司法程序尋求救濟。公務人員依
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退職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
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有關部分,應予變更;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與此意旨不合部分,
應不再援用。又本件解釋,僅認公務員非均不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至原服務機關應否核發上開證明,乃實體上問題,仍應由各該機關依法辦理,不在
本件解釋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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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73
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上請求權,始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 程序請求救濟,並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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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587
釋字第187號解釋: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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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453
釋字187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服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退職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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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60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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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393
這題應該是背釋字解題吧
因為C和D也可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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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451
恩...C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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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684
請問其他選項要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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