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或少年施用毒品,
或非法使用管制藥品時,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少
時間?
(A)12小時
(B)24小時
(C)36小時
(D)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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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037), C(3), D(10), E(0) #42946
統計: A(21), B(3037), C(3), D(10), E(0) #42946
詳解 (共 1 筆)
#825669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103年01月22日)
第 53 條
Ø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 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 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4) 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5) 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6)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Ø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Ø 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Ø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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