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下列何者不屬於執行機關得限制義務人住居之原因?
(A)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
(B)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C)義務人故意增加債務者
(D)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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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73), C(3013), D(402), E(0) #618286

詳解 (共 1 筆)

#1047470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的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亡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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