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主張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可行使何種權利?
(A)回復原狀
(B)行使撤銷權
(C)主張無效
(D)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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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5629), C(1604), D(700), E(0) #135907

詳解 (共 5 筆)

#307535

民法第 92  

第一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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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397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也就說買受人(與本人交易的人)不知情(善意),不得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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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524
被脅迫詐欺意思表示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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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46
恢復原狀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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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2269
撤銷vs廢止撤銷 是之前無效廢止 是之後...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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