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以下何者不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
(A)徵收
(B)區段徵收
(C)照價收買
(D)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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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6), C(120), D(18), E(0) #1022864

詳解 (共 1 筆)

#1250515
都市計畫法 48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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