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行刑權時效期間,依刑法規定,應自何時起算?
(A)檢察官起訴時
(B)地方法院判決時
(C)高等法院判決時
(D)裁判確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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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6), C(8), D(1084), E(0) #241419
統計: A(41), B(6), C(8), D(1084), E(0) #241419
詳解 (共 3 筆)
#2360767
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期(刑法37條之1)、沒收(刑法40條之2)、緩刑(刑法74條)、行刑權(刑法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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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6482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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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6485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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