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依情形而為一定之處置,下列何者非屬之?
(A)即時制止其行為
(B)製作書面紀錄
(C)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以強制力排除之
(D)拒絕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者,得逕為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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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55), C(51), D(1266), E(0) #2799103
統計: A(39), B(155), C(51), D(1266), E(0) #2799103
詳解 (共 3 筆)
#5257591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拘提可參 行政執行法§17、刑訴§77
行政執行法§17iii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刑訴§77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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