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34605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34605

年份:114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6 甲乙結婚,婚前甲之住所地在臺北,乙在臺南。婚後甲乙因工作關係一同居住臺中。甲乙約定以 共同居所為共同住所,並設籍於臺中。甲乙育有未成年子女丙。年幼之丙與祖母住高雄。下列關 於住居所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婚後住所地在臺北
(B)丙之住所地在高雄
(C)丙雖未與甲乙同住,但丙仍與甲乙同住所
(D)夫妻雙方之共同住所地,以夫之住所為夫妻共同住所
正確答案:登入後查看

詳解 (共 1 筆)

推薦的詳解#7225747
未解鎖
這是一個關於民法中住所與居所概念,特別...
(共 82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33645
未解鎖
民法§1002:夫妻之住所 1.夫妻之住...
(共 1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