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乙結婚,婚前甲之住所地在臺北,乙在臺南。婚後甲乙因工作關係一同居住臺中。甲乙約定以 共同居所為共同住所,並設籍於臺中。甲乙育有未成年子女丙。年幼之丙與祖母住高雄。下列關 於住居所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婚後住所地在臺北
(B)丙之住所地在高雄
(C)丙雖未與甲乙同住,但丙仍與甲乙同住所
(D)夫妻雙方之共同住所地,以夫之住所為夫妻共同住所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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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關於民法中住所與居所概念,特別...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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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02:夫妻之住所 1.夫妻之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