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基本權利在私人間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尚未承認基本權得在私人之間發生直接效力
(B)基本權侵害之來源,可能為私人,而有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之產生
(C)依學說見解,透過民法公序良俗規定之解釋,得使基本權效力及於私人之間
(D)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制定,即為基本權利在私人間發生直接效力之證
統計: A(2055), B(127), C(265), D(1037), E(0) #3255807
詳解 (共 7 筆)
釋字第728號【既存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案】
※不同意見書(葉百修大法官)
【解析】:
(A) 正確:
目前我國(台灣)憲法解釋並未明確承認基本權在私人間有直接效力。大法官(現為憲法法庭)多傾向透過法律解釋或間接方式處理,例如透過民法、公法等規範。
(B) 正確:
基本權的侵害來源不必限於國家,也可能來自私人,例如雇主、房東、媒體等,因此產生了「第三人效力理論」(Drittwirkung),探討基本權是否、如何在私人關係中適用。
(C) 正確:
學說上認為,可透過民法第72條「違反公序良俗無效」的規定,將基本權價值導入私法領域,使其產生間接效力。
(D) 錯誤:
性別平等工作法雖然保障性別平等,但這是立法者依據憲法規範主動制定法律來調整私人關係,不代表基本權直接發生效力於私人間。這是間接效力的展現,透過法律橋接,而非基本權直接約束私人。
是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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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逐項解析與法理依據】
(A)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尚未承認基本權得在私人之間發生直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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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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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基本權傳統上是「人民對抗國家」的防禦權。我國司法實務(如釋字或裁判)對於基本權是否能「跳過法律」直接約束私人行為,一向採取保留態度,通常仍須透過私法法律(如民法、勞基法)作為媒介。
(B) 基本權侵害之來源,可能為私人,而有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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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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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在現代社會中,大型企業、社團或強勢私人對個人權利的威脅,有時不亞於國家(如職場性騷擾、歧視)。為了防止私法自治成為基本權的「真空地帶」,德國法學界發展出「第三人效力理論」,探討基本權如何規範私人間的法律關係。
(C) 依學說見解,透過民法公序良俗規定之解釋,得使基本權效力及於私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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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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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此即為主流的「間接效力說」。認為基本權不直接約束私人,但私人契約若違反基本權核心價值(如限制結婚的單身條款),法院可透過解釋民法第 72 條「公序良俗」或第 148 條「誠信原則」等概括條款,使該契約無效。基本權在此作為私法解釋的「燈塔」。
(D) 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制定,即為基本權利在私人間發生直接效力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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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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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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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效力之定義:是指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人民直接拿憲法條文去告另一個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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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護義務:當國家制定《性別平等工作法》來規範私人間的僱傭關係時,這是國家履行憲法上的「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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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一旦有了「法律(性工法)」,私人受到的就是「法律」的直接約束。這反而證明了基本權在私人間通常需要透過立法中介,而非「直接效力」。因此,(D) 選項將「法律的施行」誤認為「憲法的直接效力」,法理邏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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