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對於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特予強調肯定,下列敘述何者並不符合該解釋之要旨?
(A)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B)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
(C)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立法院備詢時,立法院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
(D)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據憲法第67 條第2 項規定,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釋字498 號 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
未解鎖
J498 【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
未解鎖
第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
未解鎖
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