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我國,政府對第三人合法取得之物予以沒收(或沒入),均應經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有關「沒收」與「沒入」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二者皆為刑罰,由法院處罰
(B)二者皆為行政罰,由行政機關處罰
(C)沒收由法院裁定,沒入由行政機關處罰
(D)沒收屬於刑罰從刑,沒入屬於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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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 C(275), D(30), E(0) #1325649

詳解 (共 4 筆)

#2183309
(D)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20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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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301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刑法修正,將沒收的「從刑」規定予以廢除,沒收被重新定位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且具有獨立性,宣告沒收不以附麗於一個有罪判決為必要。即使被告死亡或因為欠缺責任能力,無法獲得一個有罪判決,根據新法,法官仍然可以判決沒收。此外,新修正之刑法將「犯罪所得之沒收」另外制定相關條文,且犯罪所得不管屬於犯罪行為人,或是輾轉由第三人(包含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取得,均予以沒收

沒入乃是由行政機關剝奪違反義務者之物的所有權,而將之移轉予公法人之行為,沒入屬終局性剝奪物之所有權之行為,一經沒入,所有權即強制移歸沒入機關所屬之公法人,因而與行政扣留之概念有所不同。現行實定法上有關沒入之規定甚多,類型各殊,就其機能與性質則可大別之為行政罰與非行政罰兩大類,其區別之實益在於,如屬於前者,則應適用行政罰法之相關規定,後者則無須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

取自: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dt_article.aspx?AID=D0000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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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810

補充上面關於沒收部分:沒收可以當「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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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3547
回應樓上:沒收不是刑罰,故不是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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