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甲、乙共同行竊,由甲在外把風,乙入室內竊取財物。甲屬於:
(A)教唆犯
(B)幫助犯
(C)共同正犯
(D)間接正犯
統計: A(33), B(553), C(8731), D(163), E(1) #131558
詳解 (共 7 筆)
1781號判例「刑法上之從犯,係指僅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
每次都會選錯 --"--
共同正犯(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限故意):把風、接應、緊抱、阻其去路、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犯意聯絡、參與構成要件。
間接正犯:一、利用無責任能力人(14歲以下、喪心)。二、利用無犯罪故意人(不知情的人)。三、強制他人為自已犯罪(恐嚇)。
樓上的疑惑應該屬:犯罪參與逾越行為的問題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060號刑事判例:
「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
結論:如果甲乙在密謀時有計畫到被屋主發現而殺之,那甲還算共同正犯,若無則甲不用負擔此部分刑責。
(個人淺見,如有錯誤請糾正:))
補充類似題目:
1.甲唆使乙、丙及丁共同前往戊宅殺戊,乙在門外把風,丙、丁入內,誤認戊弟己為戊而殺之,己妻庚狂呼救人,丙、丁復將庚殺死,丙又順手取走戊家財物數件,之後分頭逃逸,經警破獲,移送法辦,下列有關甲、乙、丙及丁四人之刑責的論處何者不正確?
(A)丙、丁誤認戊弟己為戊而殺之,影響教唆人的刑事責任,甲僅應負教唆殺人未遂刑責
(B)丙、丁將庚殺死,丙又順手取走戊家財物之行為,已逾越原來教唆的範圍,甲不必就此部分負擔刑責
(C)乙在門外把風,但因丙、丁之犯罪已達既遂,基於共同正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應負共同殺人既遂罪責
(D)丙、丁受甲之唆使,入戊宅欲殺戊,結果誤認其弟己以為戊,是為客體等價的錯誤,並無阻卻殺人故意之效果,仍應負殺人既遂罪的共同正犯刑責
我在想如果題目變成
甲、乙密謀行竊,規劃由甲在外把風,乙入室內竊取財物,結果乙進屋時被屋主發現,行竊不成的乙把屋主一刀捅死。
這樣甲跟乙是犯什麼罪阿?
甲還算是共同正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