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緩刑期間的起算日為何?
(A)裁判確定日
(B)執行暫停日
(C)裁判宣告日
(D)執行報到日
統計: A(985), B(8), C(204), D(20), E(0) #241425
詳解 (共 4 筆)
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緩刑之要件
必須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1.無徒刑故意犯紀錄)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2.或是已服完刑或赦免後五年未再犯),而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3)(緩刑要件就是1or2+3)。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法院為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貳、緩刑之要件
必須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法院為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15.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