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種場所必須設置排煙設備?
(A)供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5 款第 3 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B)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者
(C)樓地板面積在八百平方公尺之無開口樓層
(D)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1 目所列場所及第 2 目之集會堂使用,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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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42), C(74), D(38), E(0) #1019838

詳解 (共 3 筆)

#2440571
應設排煙設備場所甲類 地下建築物樓地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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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排煙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n一、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但戲院、電影院n 、歌廳、集會堂等場所觀眾席,及工廠等類似建築物,其天花板高度n 在五公尺以上,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在此n 限。n二、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每三百平方公尺應以防煙壁區劃。n三、依第一款、第二款區劃(以下稱為防煙區劃)之範圍內,任一位置至n 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n 公分範圍內,除直接面向戶外,應與排煙風管連接。但排煙口設在天n 花板下方,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八十公分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n 之下垂高度內。n四、排煙設備之排煙口、風管及其他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n五、排煙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該風管與貫穿部n 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其跨樓層設置時,立管應n 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但設置之風管具防火性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n 審核認可,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者n ,不在此限。n六、排煙口設手動開關裝置及探測器連動自動開關裝置;以該等裝置或遠n 隔操作開關裝置開啟,平時保持關閉狀態,開口葉片之構造應不受開n 啟時所生氣流之影響而關閉。手動開關裝置用手操作部分應設於距離n 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裝置於天花板時,n 應設操作垂鍊或垂桿在距離樓地板一百八十公分之位置,並標示簡易n 之操作方式。n七、排煙口之開口面積在防煙區劃面積之百分之二以上,且以自然方式直n 接排至戶外。排煙口無法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時,應設排煙機。n八、排煙機應隨任一排煙口之開啟而動作。排煙機之排煙量在每分鐘一百n 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且在一防煙區劃時,在該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n 尺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以上;在二區以上之防煙區劃時,在最大防煙區n 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立方公尺以上。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n ,其總排煙量應在每分鐘六百立方公尺以上。n九、連接緊急電源,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n十、排煙口直接面向戶外且常時開啟者,得不受第六款及前款之限制。n前項之防煙壁,指以不燃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之垂壁或n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構造者。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防煙壁應自n天花板下垂八十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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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第 12 條第 1 款(甲)及第 5 款第 3 目(戊3)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

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 2 者。

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1 目所列場所及第 2 目之集會堂使用,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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