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憲法第一百十條規定,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如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如何處理?
(A)應由省決定由何縣辦理
(B)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C)得經立法院決定之
(D)得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64), C(46), D(10), E(0) #3270415
統計: A(14), B(64), C(46), D(10), E(0) #3270415
詳解 (共 2 筆)
#6229570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0 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
I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II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ㅤㅤ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