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每年不需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A)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B)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
(C)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
(D)以上三者之年度預算書皆需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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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0), C(7), D(280), E(0) #592983

詳解 (共 3 筆)

#1088666

法條內沒有B選項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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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56
第 41 條
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
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
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
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
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
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
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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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57
第 14 條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
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
關機關。
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
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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