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非屬具「判斷餘地」之行政決定?
(A)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對於有無「重大影響環境之虞」之認定
(B)行政機關對於違法行為應採取那種處罰手段之決定
(C)國家考試之評分
(D)教授升等著作之審查意見
統計: A(447), B(6047), C(905), D(299), E(0) #410639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裁量 →要件已經符合了,要採用什麼「手段」執行
ex.要件:民眾酒駕 →以有無酒味、酒測值、臉紅等方式判斷
手段:已發現有酒駕情形(已符合要件),是要以罰鍰、拘役、吊扣駕照哪種方式處罰?
(A)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對於有無「重大影響環境之虞」之認定
(B)行政機關對於違法行為應採取那種處罰手段之決定
(C)國家考試之評分
(D)教授升等著作之審查意見
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專業知識,稱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
(A)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對於有無「重大影響環境之虞」之認定→環保領域
(B)行政機關對於違法行為應採取那種處罰手段之決定→不用專業知識即可作成
(C)國家考試之評分→學術領域
(D)教授升等著作之審查意見→學術領域
從1~8的順序自己創造口訣
國考 配 學生
公務員 配 教師
專家可預測
高度政策
上監地團
判斷餘地」乃依附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存在 判斷餘地」係法律所允許的專業判斷領域。 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不同意見書指出:「國家考試之評分專屬於典試委員之職權,此項評分之法律性質有認為行政機關裁量權之行使者,亦有認為屬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Beurteilungsspielraum ) 典試委員之評分應受尊重,其他機關甚至法院亦不得以其自己之判斷,代替典試委員評定之分數 )。法院固不得自行評分以代替典試委員之評分,惟得審查考試程序是否違背法令(如典試委員有無符合法定格要件),事實認定有無錯誤(如部分漏未評閱或計分錯誤),有無逾越權限(如一題三十分而給逾三十分)或濫用權力(專斷、將與事件無關之因素考慮在內)等。若有上述違法情事,行政法院得撤銷該評分,使其失去效力,而由考試機關重新評定。」 同理,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亦指出:「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
C-釋字第319號
D-釋字第4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