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土地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比例應以多少為原則?但因情況特 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前述比例之下限為何?
(A) 60%為原則,50%為下限
(B) 50%為原則,40%為下限
(C) 60%為原則,55%為下限
(D) 50%為原則,45%為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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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680), C(12), D(89), E(0) #109008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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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39 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 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 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 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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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徵39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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