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會計法第 99 條之 1 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下列何者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
(A)刑事責任
(B)財務責任
(C)賠償責任
(D)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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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263), C(21), D(26), E(0) #42953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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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
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
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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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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