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審計準則公報第 49 號中關於控制測試之敘述,下列何者較不適當?
(A)查核人員認為對個別聲明僅執行證實程序無法提供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時,應執行控制測試
(B)查核人員對控制執行有效性擬予以信賴之程度愈高,則須取得更具說服力之查核證據
(C)查核人員如已於期中取得有關控制執行有效性之查核證據,應再取得該等控制於該期間後是否發生重大改變之
查核證據
(D)一般而言,對控制之信賴程度愈高,則重新測試控制之間隔應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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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40), C(4), D(154), E(0) #1022997
統計: A(85), B(40), C(4), D(154), E(0) #1022997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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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號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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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的部分,控制的重新測試:如果檢查人員對控制的信賴程度很高,那就反而要更頻繁地重新測試控制,以確保這些控制在整個審計期間內始終有效。信賴程度越高,表示這些控制對核對意見的影響越大,因此應保持對其有效性的持續監控,而不是延長重新測試的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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