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支配我國現行國家與公務員間的法律關係之理論為何?
(A)特別權利關係
(B)特別權力關係
(C)公法上職務關係
(D)公法上特別監督關係
統計: A(278), B(531), C(3410), D(73), E(0) #610819
詳解 (共 9 筆)
特別法律關係到公法上職務關係的建構
大法官解釋對於公務員職務關係的形塑:
一. 從釋字187號解釋開始,大法官就不斷縮減「特別權力關係」的適用範圍,並放寬對於公務人員的權利保障。而在釋字395號解釋理由書中,更對於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明確定性為「公法上的職務關係」。 二. 實際上大法官不只針對公務員,也透過解釋進而限縮特別權力關係在其他場域的適用(例如監獄,可另行參照釋字653、681、691號等等);實際上幾乎已完全由特別法律關係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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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號大法官解釋均已陸續修正對特別權力關係之見解,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五號、第三九六號解釋理由書及第四三三號解釋文並已正式指明「公務員公法上職務關係」之概念。
請問除了國家vs公務員和監獄vs犯人 從特別權力關係上改變
其他還有哪些例子?
學校vs 學生
軍隊vs軍人
這兩個有變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