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為 A 地的所有權人,乙為 A 地的抵押權人,丙為 A 地的地上權人。關於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的抵押權設定後,甲仍得將 A 地設定地上權給丙
(B)若乙的抵押權設定在地上權之後,日後乙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時,法院得除去丙的地上權後拍賣A地
(C)若乙的抵押權設定後,甲在 A 地上蓋造 B 屋,日後乙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時,得聲請法院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
(D)乙的抵押權設定後,擔保債權未受清償前,甲得將 A 地售予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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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2011), C(240), D(497), E(0) #505933
統計: A(80), B(2011), C(240), D(497), E(0) #505933
詳解 (共 6 筆)
#753464
不動產設抵押權「後」(這是關鍵字!),
於同一不動產上,
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
抵押權不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
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 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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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4904
第 866 條 (常考 VS877 II)
I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
用收益為目的(EX典權)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II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
租賃關係後拍賣877 II之。(很重要)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877 條
I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
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
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II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866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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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 A 地的所有權人,乙為 A 地的抵押權人,丙為 A 地的地上權人。關於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的抵押權設定後,甲仍得將 A 地設定地上權給丙(O)
(B)若乙的抵押權設定在地上權之後,日後乙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時,法院得除去丙的地上權後拍賣A地 (X,扺押權是地上權之後設定的,所以拍賣時,不能請法院除去丙的地上權,但可向法院聲請併付拍賣)
(C)若乙的抵押權設定後,甲在 A 地上蓋造 B 屋,日後乙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時,得聲請法院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O,877II)
(D)乙的抵押權設定後,擔保債權未受清償前,甲得將 A 地售予丁(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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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0151
民法8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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