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行政執行法有關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 3 個月
(B)拘提管收之執行由法警為之
(C)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逾 3 次
(D)公法債務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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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5), B(45), C(191), D(27), E(0) #2268649

詳解 (共 3 筆)

#4399432

(A)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 3 個月

 

管收得延長1次,最長 (3+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9

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

 

I.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II.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III.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IV.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3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1次為限。

 

V.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B)拘提管收之執行由法警為之

執行員


(C)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逾 3 次

少於3次

 

(D)公法債務管收而免除

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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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254
(A)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 3 個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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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2718
行政執行法  第 20 條 行政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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