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行政執行法有關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 3 個月
(B)拘提管收之執行由法警為之
(C)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逾 3 次
(D)公法債務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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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5), B(45), C(191), D(27), E(0) #2268649
統計: A(815), B(45), C(191), D(27), E(0) #2268649
詳解 (共 3 筆)
#4399432
(A)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 3 個月
管收得延長1次,最長 (3+3) 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9
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
I.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II.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III.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IV.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3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1次為限。
V.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B)拘提管收之執行由法警為之
執行員
(C)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逾 3 次
少於3次
(D)公法債務因管收而免除
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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