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A 社區為 12 樓房屋,屋頂平台為大樓之共用部分,由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負責維護。然 該屋頂平台部分年久失修發生滲漏,致第 12 樓住戶乙室內天花板滲漏水受損。乙多次請求修繕, 惟管委會決議並經區分所有人會議確認,因經費不足拒絕修繕,乙只好先行僱請廠商修繕屋頂平 台,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依無因管理,向管委會請求償還全部修繕費用
(B)乙為不法管理,不得請求償還 5 萬元修繕費用
(C)乙修繕違反管委會意思,故管委會僅於所得利益範圍對乙負擔償還費用義務
(D)乙修繕不違反區分所有人意思,故乙得向全部區分所有人請求償還全部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這是一個關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修繕費用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