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範圍?
(A)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
(B)禁止任何人儲存個人資料
(C)知悉並控制個人資料之使用
(D)請求更正記載錯誤之個人資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 B(314), C(60), D(192), E(0) #1597428

詳解 (共 3 筆)

#2321970
個資法第2條(用詞定義)n  本法用詞,...
(共 4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2379373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
(共 30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2861438

釋字603號: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包含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