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下列何項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
(A) 財政部答復國稅局有關稅法適用疑義
(B) 法務部否准暫緩執行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確定之懲處
(C) 台北市政府通盤檢討台北市大安區都市細部計畫
(D) 勞工保險局拒絕給付勞工家屬喪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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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058), C(245), D(3146), E(1) #281698

詳解 (共 10 筆)

#435880
  • A->行政機關內部行為
  • B->行政機關內部行為~除非涉及公務員權利義務才是行政處分
  • C->都市計畫整體通盤檢討是法規命令~除非是個別細部變更才是一般處分(釋字156...)
  • D->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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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688
1. 依律師懲戒規則第四章-執行程序,律師懲戒由法務部執行。
2. 選項(B)法務部否准暫緩執行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確定之懲處→係為「法務部」與「律師懲戒委員會」二機關間的內部答復行為。
3. 基於律師懲戒委員會對律師懲處分「確定後」,對相對人之權利義務早已確定,法務部否准暫緩執行並不生新的法效果,故該否准應是機關內部行為之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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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874
法務部 否准 暫緩執行 (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確定之懲處)
                                           ^^^^^^^^^^^^^^^^^^^^^^^^ 括號內的才是行政處分
 
法務部不想暫緩懲處,想繼續執行,屬執行程序方法之問題,為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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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34
通盤檢討是每幾年所要做的考察係屬法規命令,
釋字156是補充說明此種通盤檢討跟釋字148個別變更計畫(一般處分)有所差異,
在做出釋字148前已有判例承認一般處分的概念(即現行程法92第2項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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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制定行程法時仿德國聯邦行程法將一般處分予以條文化,擴大行政處分範圍,
一般處分並非各國普遍所承認,而我國是將一般處分歸類為行政處分的一種,為了保障人民救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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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出現通盤檢討就是法規命令,一般處分亦為行政處分;出不出現細部計畫並無實益,
因為通盤檢討一定是會列出要檢討的細部計畫,同時也當然會影響可確定範圍人民的權益,
但區分的實益是定期通盤檢討(法規命令)乃是必須作的考察及維護公共利益且乃都更法26的規定,
跟要做出新的個別計畫目的(一般處分)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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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237
依釋156
都市計畫:擬定、發布、定期通盤檢討---行政命令(法規命令)  
                    個別變更---行政處分(一般處分)  

多揣摩幾次應該不難理解,想通才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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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068
C選項可參考大法官解釋742號http:...
(共 4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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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25
釋字第 156 號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
(共 2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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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57
當然...,看樣子好像有同學搞錯了...,關鍵點不是細部計畫,而是通盤檢討(係依造法規命令所作的例行公事罷了)
維護公園的椅子跟新建公園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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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0
此題以 通盤檢討  但如係通盤檢討所作必要之變更,非屬於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之通盤檢討公布計畫,通說認為此等計畫之公布相當於法規命令之公布,且可進一步認係為地方自治法規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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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82
當然這只是我的想法
其實是想問究竟是只要有細部之變更個別變更就算處分
還是只要有通盤檢討就不算呢 通盤檢討台北市大安區都市細部計畫
差別是在通盤檢討還是細部計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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