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第五次憲法增修條文修憲程序違反議事法則,實質內容違反下列何項原則,應屬無效?
(A)國民主權原則
(B)民主原則
(C)權力分立原則
(D)共和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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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6), B(725), C(667), D(219), E(2) #132614

詳解 (共 5 筆)

#610952

蓋基於國民主權原則(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必須經由國民意見表達及意思形成之溝通程序予以確保。易言之,國民主權之行使,表現於憲政制度及其運作之際,應公開透明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而修憲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依國民大會先後歷經九次修憲,包括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及增修條文之制定與修改,未有使用無記名投票修憲之先例,此亦屬上開原則之表現;國民大會代表及其所屬政黨並藉此公開透明之程序,對國民負責,國民復可經由罷免或改選程序追究其政治責任。是現行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並無適用餘地。蓋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其踐行不僅應嚴格遵守憲法之規定,其適用之程序規範尤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意旨(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闡釋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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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09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9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99)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9年3月24日

解釋爭點

88年9月15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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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第三屆國民大會八十八年九月四日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起依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係以性質不同、職掌互異之立法委員選舉計票結果,分配國民大會代表之議席,依此種方式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本身既未經選舉程序,僅屬各黨派按其在立法院席次比例指派之代表,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之意旨,兩不相容,明顯構成規範衝突。若此等代表仍得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以具有民選代表身分為前提之各項職權,將牴觸民主憲政之基本原則,是增修條文有關修改國民大會代表產生方式之規定,與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自屬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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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903
大法官釋字第499號  
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
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
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
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
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
旨。



記得這題答案好像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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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504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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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6073
而第五次修憲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將國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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