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關預算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業務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B)考試院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
(C)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時,其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併入決算辦理
(D)附屬單位預算為預算外之長期債務舉借,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仍應補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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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0), B(135), C(64), D(221), E(0) #1840615
統計: A(470), B(135), C(64), D(221), E(0) #1840615
詳解 (共 3 筆)
#3208250
預算法
第六十三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第 七十 條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第八十七條
各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應依其業務情形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其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併入決算辦理。
前項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十八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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