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甲在民國98年6月6日被乙開車撞傷,在民國98年9月9日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該訴訟在民國99年4月4日判決甲勝訴確定。試問: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何時屆滿?
(A)民國100年6月6日
(B)民國100年9月9日
(C)民國101年4月4日
(D)民國10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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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4), C(66), D(83), E(0) #431093
統計: A(22), B(14), C(66), D(83), E(0) #431093
詳解 (共 3 筆)
#697423
民法137條: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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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1085
請問一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不是兩年嗎?為什麼這邊會變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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