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簡易庭裁定:
(A)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B)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C)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
(D)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兒童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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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2878), C(361), D(641), E(0) #1552446

詳解 (共 6 筆)

#2787606

有拘留的案件:社維法63、64、65、66、67、68、69、70、81、82、85、87

B:85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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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9596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相關規定第4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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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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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7753
第85條(妨害公務之處罰1)  有左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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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430

僅有 (B) 裁定拘留,依據 社維法 第 45 條,警察機關調查、訊問後,應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1 條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D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7 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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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5 條有左列各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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