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簡易庭裁定:
(A)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B)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C)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
(D)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兒童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
統計: A(213), B(2878), C(361), D(641), E(0) #1552446
詳解 (共 6 筆)
有拘留的案件:社維法63、64、65、66、67、68、69、70、81、82、85、87
B:85條第四款
僅有 (B) 裁定拘留,依據 社維法 第 45 條,警察機關調查、訊問後,應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1 條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D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7 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