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稱為:
(A)自衛行為
(B)自助行為
(C)正當防衛
(D)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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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08), C(987), D(5477), E(0) #131568

詳解 (共 10 筆)

#200357

第二十三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解釋/判例】院字第2464號28年上236329年上53738年臺上2952年臺上10363年台上2104
第二十四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解釋/判例】24年上266925年上33733年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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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043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緊急: 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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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805

醉漢持刀追殺路人,警察喝令住手,醉漢仍繼續砍殺,警察於是開槍,卻不幸擊中醉漢要害死亡。問應如何評價警察的行為? 
(A)
業務過失致死 
(B)
正當防衛,不罰 
(C)
誤想防衛,應減輕處罰 
(D)
防衛過當,應減輕處罰或免除刑罰

99 年 - 099警察人員考試及 99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佐級)#3623

答案:B

D.防衛過當的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除非「侵害法益」與「保護法益」顯「不成比例」(例如,砍斷鹹豬手),否則仍可認其有「正當防衛」之適用。在本題中,警察為了「保護生命法益」,雖然開槍過失擊斃醉漢,應仍符合比例原則」而可主張「正當防衛」。另外,順道一提,若在「危急之下」,即使警方是「直接」朝醉漢「要害」開槍,亦可主張「正當防衛」。「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不同,不需嚴苛去審查法益之衡量,只要第三人處同一情況亦會為同樣行為即可。

Q.
擁槍自重的通緝犯射傷攻堅的警察,而警察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
ANS :
 一、刑法第23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擁槍自重的通緝犯射傷攻堅的警察 擁槍的通緝犯,基本上,已是「不法」;而又射傷執行職務的警察更是「罪加一等」。 二、「正當防衛」的要件是「正對不正(不法)  正的可主張正當防衛」。於本題中,如為執行職務警察射傷擁槍自重通緝犯  警察可主張刑法第22條之「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或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 三、至於,旁邊的路人見通緝犯欲向警察開槍而拾起木棍打傷通緝犯  路人」亦可主張「正當防衛」。 四、補充 : 刑法第24條之緊急避難 是用於正對正」,所以,「雙方皆可主張緊急避難」。例如,客船遇海難而救生小艇只有一艘,且能容納人數有限,小艇上的人()對欲上小艇的人()實施推擠致乙溺斃 → 甲可主張「緊急避難」;反之,若欲上小艇的人()將小艇上的甲扯下,自己上船致甲溺斃→乙也可主張「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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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1843

民法149正當防衛、150緊急避難

刑法23正當防衛、24緊急避難。

行政罰法12正當防衛、行政罰法13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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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059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 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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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294
自衛行為有兩項:(1)正當防衛 (2)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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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7516
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21 22 2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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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4591
擁槍的通緝犯,基本上,已是「不法」你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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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787
這兩種還真的很容易搞混呢!!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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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356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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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5980
未解鎖
名  稱: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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