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稱為:
(A)自衛行為
(B)自助行為
(C)正當防衛
(D)緊急避難
統計: A(84), B(108), C(987), D(5477), E(0) #131568
詳解 (共 10 筆)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醉漢持刀追殺路人,警察喝令住手,醉漢仍繼續砍殺,警察於是開槍,卻不幸擊中醉漢要害死亡。問應如何評價警察的行為?
(A)業務過失致死
(B)正當防衛,不罰
(C)誤想防衛,應減輕處罰
(D)防衛過當,應減輕處罰或免除刑罰
99 年 - 099年警察人員考試及 99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佐級)#3623
答案:B
D.防衛過當的法律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除非「侵害法益」與「保護法益」顯「不成比例」(例如,砍斷鹹豬手),否則仍可認其有「正當防衛」之適用。在本題中,警察為了「保護生命法益」,雖然開槍過失擊斃醉漢,應仍符合「比例原則」而可主張「正當防衛」。另外,順道一提,若在「危急之下」,即使警方是「直接」朝醉漢「要害」開槍,亦可主張「正當防衛」。「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不同,不需嚴苛去審查法益之衡量,只要第三人處同一情況亦會為同樣行為即可。
Q.擁槍自重的通緝犯射傷攻堅的警察,而警察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
ANS : 一、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擁槍自重的通緝犯射傷攻堅的警察 → 擁槍的通緝犯,基本上,已是「不法」;而又射傷執行職務的警察更是「罪加一等」。 二、「正當防衛」的要件是「正對不正(不法)」 → 「正的」可主張「正當防衛」。於本題中,如為執行職務警察射傷擁槍自重通緝犯 → 警察可主張刑法第22條之「業務上之正當行為」或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 三、至於,旁邊的路人見通緝犯欲向警察開槍而拾起木棍打傷通緝犯 → 其「路人」亦可主張「正當防衛」。 四、補充 : 刑法第24條之「緊急避難」→ 是用於「正對正」,所以,「雙方」皆可主張「緊急避難」。例如,客船遇海難而救生小艇只有一艘,且能容納人數有限,小艇上的人(甲)對欲上小艇的人(乙)實施推擠致乙溺斃 → 甲可主張「緊急避難」;反之,若欲上小艇的人(乙)將小艇上的甲扯下,自己上船致甲溺斃→乙也可主張「緊急避難」。
民法149正當防衛、150緊急避難
刑法23正當防衛、24緊急避難。
行政罰法12正當防衛、行政罰法13緊急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