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下列有關「學校本位課程發展」特徵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課程是教育情境與師生互動的過程與結果
(B)課程可以在事前做好完善的計畫並依既定計畫執行
(C)和課程有利害關係
的人士均有參與課程發展的權責
(D)教師是課程的研究者、發展者與實施者。
統計: A(333), B(4917), C(1540), D(435), E(0) #22971
詳解 (共 10 筆)
學校本位課程發展是以「課程即研究假設」的模式進行
他是一種由下至上的模式
所以內容和情境是不斷在更改的
並非「課程即計畫」
所以不可以事先全盤規畫
1.了解:指對教育目標、教學目標和課程目標的了解。
2.選擇:依據課程目標及學科教學目標,並參酌一般教科書的各項特性,遴選適
合學生使用的教材。
3.融合:將課程目標、學科目標、教科書內容和學校整體經營目標、社區家長對
學校和學生的期望,加以融合。
4.處理:考量學生背景、成熟度及個別差異等因素處理教材,必要時加以增刪、
重組,並將其內容轉換成學生最容易了解的語言。
5.教學:設計合適的教學方法、評量方式,以進行有效的教學與評量。
6.回饋:針對課程實施情形,包括教師及學生的反應和評量結果,調整教材的難
易度、分量和進度。
學校本位課程發展是以學校為主體,結合校內外教學資源,在教師專業自主的運作下,所進行的課程設計、實施及評鑑的過程與結果。它是「課程決定權以學校為中心」、「課程與教學進一步結合」、「民主參與多元價值的形塑」的(陳伯璋、盧美貴,民89)。
課程內容是否適當應是影響學生學習的主要因素之一,提倡「學校本位課程」之學者,一般均認為學校對於學生的學習最為熟悉,也最為瞭解學生的需要。因此,主張學校層級在課程事務上應擁有完全的自主性,只要在政府所規範的教育目標範圍內,個別學校應可教授任何適當的教材。( Beaudette,1987:36; Lindelow ,1981:122)
Simpson(1977)則指出,學校本位課發展係將有關課程的決定權留給學校,其中,包括:教學計畫、教學方法和教學材料的運用等,教育行政機關則保留統整與協調課程的權力,以維持一定的教育標準。(轉引自張弘勳,民86:38)
Murphy和Beck(1995)亦認為,學校在課程和教學方面所獲得的授權愈多,就有愈多的機會選擇特別的教學方法、發展符合學校特別需求的課程,以及有效監督和評鑑教師的教學。(Murphy & Beck,1995:53-54)
國內學者張德銳(民84)曾指出,美國實施學校本位課程與教學,係由學區列出類似教學綱領的大原則,各校及個別教師可以採用任何自己認為最適合的教學方法,只要各校能達成學區所制訂的教育目標,學區並不會加以干涉,學區教育行政人員的主要工作,僅在提供各校技術上的協助並監督各校的教學效能。(張德銳,民84:320-321)
總之,學校本位課程發展係以學校的相關人員,尤其是第一線的教師為核心,就課程相關事項,包括對課程標準的了解、教科書的遴選、教材的編選、教法的設計及評量的運用等進行必要的處理和執行的過程。
C選項「和課程有利害關係 的人士」,這樣學生也可以參予課程發展?
每個人說的都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