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某警察局分局長甲與其經營畫廊之妻乙因投資股市慘賠,兩人遂共同商議,決定收取甲轄區內非法賭博電玩業者丙之「獻金」,由丙至乙之畫廊內,隨意挑選兩幅不知名畫作,然後交付乙「價金」三百萬元,以確保其電動玩具店「永續經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刑法第一二二條第一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但乙應減輕其刑
(B)甲成立刑法第一二二條第一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正犯,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幫助犯,其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C)甲、乙成立刑法第一二二條第一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但乙得減輕其刑
(D)甲、乙成立刑法第一二二條第一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且甲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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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13), C(469), D(255), E(0) #26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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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878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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