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元,屆期不肯返還,甲居住在桃園,乙居住在台北,如無特別約定,乙應向何法院提出告訴?
(A)台北地方法院
(B)桃園地方法院
(C)台北或桃園地方法院皆可
(D)任何法院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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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2), B(6790), C(197), D(36), E(0) #13688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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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原告原則上應向被告住所之地方法院起訴:以原就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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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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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就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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