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法院組織法所稱法院,分為:
(A)簡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四級
(B)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
(C)簡易法院、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三級
(D)簡易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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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 B(9360), C(211), D(99), E(1) #131570
統計: A(386), B(9360), C(211), D(99), E(1) #131570
詳解 (共 6 筆)
#791233
所謂簡易法庭之設置
其目的在於解決當事人較小之紛爭.
同時達到快速便民.具有經濟效益為目的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簡易庭,辦理下列案件:
一 民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
二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案件。
三 家事調解以外之民事調解事件。
簡易庭審理前項案件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之,其裁判正本蓋用簡易庭關防。
但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改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時,仍由原承辦法官以民事庭名義行之,並蓋用法院印。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得視簡易庭業務繁簡,指定簡易庭之法官兼辦非訟、公證事件及其他依事務分配應辦理之事項。但非訟事件應以民事庭名義、公證事件應以公證人名義行之,並分別蓋用法院印、公證人職章或鋼印。
簡單的說 :簡易法庭的法能就是節省小額或小罪訴訟的時間和人力務力 ,儘量做到便民的一種訴訟制度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0200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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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097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設簡易庭,辦理下列案件: 民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案件。
家事調解以外之民事調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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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366
法院組織法第一條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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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354
簡易法庭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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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161
會的,但選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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