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甲擬請求乙返還借款,深恐乙將唯一的銀行存款脫產,於起訴前甲得聲請法院為如何之處理?
(A) 假扣押
(B) 假執行
(C) 假處分
(D) 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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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0), B(17), C(53), D(7), E(0) #241437

詳解 (共 5 筆)

#1546636

一、假扣押是「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假扣押的目標就是「金錢」,也可以將扣押物品透過變賣、拍賣的方式轉換成金錢。

二、假處分則是對「金錢以外」之請求先為保全之強制執行。所謂「金錢以外的請求」如:禁止處分不動產上的權利、防止權利義務現狀的變更、命令或禁止進行一定的行為等。在聲請假處分執行之前,必需先取得「假處分裁決」作為執行名義,才可以聲請假處分執行。

三、假執行的性質則大不相同,假扣押、假處分只是將財產暫時凍結,而假執行是會進入到實質執行程序,繼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財產。「假執行」是在起訴後已經進行判決,但在判決尚未確定之前,所進行的強制執行,此時因為已經有判決存在,為了避免債務人濫行上訴,拖延判決確定的時間,所以准許債權人在提供擔保後,先進行假執行取回債權。所以,「假扣押」、「假處分」只是預防債務人脫產的一種手段,並不會真正處分掉債務人財產。而「假執行」則是實質進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務人所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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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369

假扣押→金錢

假執行→非金錢(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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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826
  保全制度,是為確保債權人之民事訴訟結果能獲實現為目的之權宜制度。保全執行包括假扣押執行與假處分執行而言,其分類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可分為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三種。
  所謂假扣押,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的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之裁定,並且根據該裁定來執行,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
  而所謂之假處分,則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請求以外的強制執行,或於爭執的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法院得依照債權人的聲請,以裁定為一定處分之保全程序。
  「假扣押」與「假處分」功能十分類似,均是在判決前所為之保全程序,但前者是對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之債權,請求扣押債務人財產;後者則是對非為金錢債權之請求,先對標的物保全或定暫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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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300

假執行,雖然名為"假"執行,但其實就是不等終局判決先執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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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767

這個網站把A~C選項都講了...可以看看...但我還是看不大懂QQ
https://lawplayer.tw/blog/p/provisional

我的白話結論就是:
假扣押:我要凍結你所有現金財產,避免你說這些錢不是你的。
假處分:我要凍結你的所有不動產,避免你賣掉www
假執行:我先執行你敗訴後的事情,等到定讞後,就直接執行。(我想問的是,如果被逆轉,這些執行真的可以復原嗎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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