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無法生育,遂偽造出生證明,將丙男與丁女所生之 A 子辦理戶籍登記為甲、
乙之婚生子女,若 A 成年後浪費成性,甲反悔而欲否認甲、A 間之父子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以乙、A 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B)若 A 自認其非甲、乙所生,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應即為甲勝訴之判決
(C)甲得以 A 為被告,提起確認甲、A 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D)甲知悉 A 並非婚生子女已逾 2 年,不得再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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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9), C(269), D(272), E(0) #1848955
統計: A(88), B(9), C(269), D(272), E(0) #1848955
詳解 (共 4 筆)
#5162357
(C)甲得以 A 為被告,提起確認甲、A 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家事事件法第 39 條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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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4497
(A)甲不應以乙、A 為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限受婚生推定之子女為之(參民法1063、家事法64)
(B)若 A 自認其非甲、乙所生,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應即為甲勝訴之判決: 身分關係原則上非當事人所得自由處分(參家事法10I)
(C)甲得以 A 為被告,提起確認甲、A 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參家事法39)
(D)甲知悉 A 並非婚生子女已逾 2 年,得再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無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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