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關於民事訴訟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B)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C)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一律由其可扣押之財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一律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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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06), C(29), D(35), E(0) #1597499

詳解 (共 2 筆)

#4504554

民事訴訟法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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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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