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之規定,對於立法院所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經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如何才算
通過?
(A)選舉人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B)選舉人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
(C)選舉人總額過半數同意
(D)選舉人總額過三分之一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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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3), B(96), C(1841), D(21), E(0) #631220
統計: A(833), B(96), C(1841), D(21), E(0) #631220
詳解 (共 3 筆)
#907244
憲法增修條文§12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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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592
【個人超跳TONE記法...Orz】
憲法中最茲事體大的事項,答案就在"憲"字本身:
修憲 & 更改國土案
四分之一、四分之三、四分之三、切半(公告半年後過半選舉人)
* 至少解決一個死背的...囧
至於彈劾 v.s.罷免 總統副總統案,個人是用比較、理解的方式去背 :
→ 彈劾相較於罷免,顯然是更嚴重的指控,成立門檻當然係以彈劾更嚴格
→ 彈劾罷免
→ 1/2 v.s. 1/4 【立委提案門檻差異】(然後兩者都是2/3同意成案 )
→ 違法 v.s. 人民討厭你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v.s.交由選舉人過半罷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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