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由下列何者審理?
(A)高等行政法院
(B)地方法院刑事庭
(C)地方法院簡易庭
(D)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A)高等行政法院
(B)地方法院刑事庭
(C)地方法院簡易庭
(D)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統計: A(67), B(25), C(911), D(4854), E(0) #934909
詳解 (共 7 筆)
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都是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訴訟法104-1條,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如行政處分=通常訴訟程序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簡易訴訟程序"
已修法,正確答案應為「地方行政法院簡易庭」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在台灣行政訴訟制度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主要規範了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和第一審管轄法院。
以下是該條文的詳細內容及說明:
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 (簡易訴訟程序之適用範圍及管轄法院)
第一項: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說明: 這一項明確指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第一審是由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來審理。這是在2012年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後,將部分行政訴訟事件下放至地方法院層級的重要變革,目的是讓民眾更容易接近司法,並分散高等行政法院的案件壓力。
第二項: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 說明: 這一項列舉了具體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類型,這些案件通常被認為案情相對單純,或涉訟金額較低,因此可以適用較為快速和簡化的程序。
*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 說明: 涉及金額較小的稅務爭議,以降低當事人訟累。
*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 說明: 針對金額較小的罰鍰處分(例如交通罰單、一般行政罰),提供簡易救濟途徑。
*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 說明: 廣泛涵蓋其他公法上涉及金錢或財產價值的爭議,但金額較低的案件。
*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 說明: 針對行政機關所為的「輕微處分」,這些處分雖然可能影響人民權益,但尚未達重大程度,因此也適用簡易程序。例如,違反交通規則被記點、環境污染被告誡等。
*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 說明: 涉及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的行政收容案件,以及與之合併提出的損害賠償等請求。這類案件涉及人身自由,雖然重要,但由於其特殊性和時效性,也採簡易程序。
*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 說明: 這是概括性規定,指其他法律若有明確規定某類行政訴訟應適用簡易程序,則從其規定。
第三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 說明: 賦予司法院彈性調整簡易訴訟程序適用金額的權力,以便因應社會經濟情勢的變化。
第四項: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說明: 針對行政收容事件的特殊管轄規定,優先考量受收容人所在地,以方便當事人提起訴訟。
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的區別: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所規範的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相比,有以下幾個主要差異:
* 管轄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而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則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 程序簡化: 簡易訴訟程序在訴訟進行上會更為彈性、快速,例如在證據調查、言詞辯論等方面可能有所簡化。
* 上訴審級: 簡易訴訟程序的不服裁判,原則上是上訴或抗告於高等行政法院。而通常訴訟程序的不服,則是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 律師強制代理: 通常訴訟程序中,某些案件(例如都市計畫審查、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等特定類型)可能會有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定,但簡易訴訟程序通常不會強制律師代理。
總之,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旨在建立一套更有效率、更貼近民眾的行政救濟制度,讓輕微或金額較小的行政爭議能透過更簡便的程序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