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保留錄取資格之敘述,下列何者不符公務人員考試法的規定?
(A)服兵役者,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B)進修碩士者,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C)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及有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者,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D)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至服完法定役期
統計: A(422), B(877), C(1220), D(3173), E(0) #430365
詳解 (共 10 筆)
第 4 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
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
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
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第5條第3款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
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
配訓練。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
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
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
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n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n配訓練。
(A)服兵役者,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B)進修碩士者,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C)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及有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者,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D)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至服完法定役期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3項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