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機關會計部門開立記帳憑證,誤植金額,導致出納部門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錯誤,使公款遭受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為:
(A)會計人員
(B)出納人員
(C)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
(D)機關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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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3), C(53), D(1), E(0) #605713

詳解 (共 1 筆)

#90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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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

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

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

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

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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