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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戶政、錄事:法學大意#9911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戶政、錄事:法學大意#9911

年份:102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8 法院非經當事人請求不得對案件主動加以裁判,此與行政機關可以主動作為者不同。此一原則在學理上稱之為:
(A)互不侵犯原則
(B)以原就被原則
(C)告訴乃論原則
(D)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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