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任職於某縣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之薦任 6 職等科員,經同縣府農業處借調到自然生態保育科 擔任薦任 6 職等科員並占其職缺,甲不服其借調,應依下列何種管道尋求救濟?
(A)申訴、再申訴程序
(B)訴願程序
(C)復審程序
(D)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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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46), C(332), D(6), E(0) #3705358
統計: A(259), B(46), C(332), D(6), E(0) #3705358
詳解 (共 5 筆)
#7266743
他機關借調本機關現職人員,占本機關職缺→管理措施,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他機關借調本機關現職人員,占他機關職缺→改認行政處分,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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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296
若調任行為涉及「職系」變更,影響公務員未來的升遷發展與專業訓練權益,應視為足以影響權利之行政處分。占新機關的缺,就要跟新機關的同事一起競爭考績、升等,實務上影響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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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3117
他機關借調本機關現職人員 占本機關職缺 屬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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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機關借調本機關現職人員 占他機關職缺 屬於行政處分
復審以行政處分為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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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190
關鍵判斷重點
本題的核心在於:
? 借調並「占他機關職缺」,是否屬於影響公務員身分、職務或服務關係的人事處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
借調(尤其占缺)
-
屬於 人事行政處分
-
直接影響公務員之 任職機關、職務內容與編制關係
因此,公務員不服此類處分,依法應循「復審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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