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僱用乙幫其送貨,某日乙幫甲送貨途中不慎撞傷路人丙,丙因此受有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
損害。丙向乙請求賠償時,因乙苦苦哀求,丙遂與乙達成和解;乙丙約定,乙願意賠償丙 6 萬元,
丙對乙的其他請求拋棄,但丙保留對其他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不得再向甲請求其餘 4 萬元的賠償
(B)丙得再向甲請求其餘 4 萬元的賠償
(C)因乙丙和解契約事先未經甲之同意,故丙對甲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D)連帶債務之成立,僅以當事人明示者為限。由於甲未明示與乙成立連帶債務,故甲無須負責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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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7 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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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0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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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問題跟法律無關,和解達成6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