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者,且領有執照後,即可申請轉任相當職等之公務人員
(B)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得轉任之公務人員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自行認定
(C)各機關進用初任之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D)具有轉任資格者,不包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前,依考試法規定,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 等或普通考試及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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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0), C(82), D(4), E(0) #3369006
統計: A(17), B(10), C(82), D(4), E(0) #3369006
詳解 (共 3 筆)
#7274469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3條
Ⅰ本條例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指經下列各種考試及格人員,並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規定者: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前,依考試法規定,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及格人員。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後,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及格人員。
三、相當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
第4條
Ⅰ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
Ⅱ前項專技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會同定之。
Ⅲ各機關進用專技人員之職缺及名額,應依公務人員考試辦理及錄取情形核算,並得審酌機關業務需要增核名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Ⅳ各機關進用初任之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Ⅴ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1年內,不得擔任主管、副主管職務;於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調任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第3條
Ⅰ本條例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指經下列各種考試及格人員,並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規定者: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前,依考試法規定,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及格人員。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後,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及格人員。
三、相當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
第4條
Ⅰ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
Ⅱ前項專技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會同定之。
Ⅲ各機關進用專技人員之職缺及名額,應依公務人員考試辦理及錄取情形核算,並得審酌機關業務需要增核名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Ⅳ各機關進用初任之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Ⅴ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1年內,不得擔任主管、副主管職務;於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調任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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