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預算法是財務行政的首要依據,有關政府財政收支及預算基本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府不得於預算外增加債務及發行國庫券
(B)政府大宗動產及不動產買賣均應納入預算
(C)預算以提供政府一定期間所需經費為目的
(D)政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強制性收入應先經預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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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3), B(35), C(19), D(103), E(0) #1371795

詳解 (共 2 筆)

#1440526

預算法第27條:

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

國庫券時,依國庫法規定辦理。

 

預算法第26條:

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

 

預算法第1條: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預算法第24條:

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管制所發生之收入,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

,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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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386
預§27、§2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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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89186
未解鎖
(A) 政府不得於預算外增加債務及發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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