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A)道路交通違規之舉發通知書
(B)主管機關對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所為不予備查之通知
(C)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案件之補正資料通知
(D)主管機關對於非競爭者之人民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函覆
統計: A(3177), B(310), C(138), D(245), E(0) #2020247
詳解 (共 7 筆)
回3F
D選項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9年決議
主管機關調查後,所為不予處分之函覆,僅在通知檢舉人,主管機關所為調查之結果,其結果因個案而異,法律未規定如何發生法律效果,故為事實作用。
B選項 備查的目的僅是要讓主管機關知悉,而不是用來保障人民利益,所以不是行政處分
參考資料: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48427.00
(A) 道路交通違規之舉發通知書 >>「舉發通知書(紅單)」是事實行為(準備行為),「裁決書」才是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交通裁決事件)】
簡單來說,這份裁定將交通違規的處罰明確切割為「舉發」與「裁決」兩道程序,紅單是前置的調查與舉報,而裁決才是最終的處罰認定。
「(三)交通違規舉發,乃交通執法人員因執行職務,知有交通違規情事,而將交通違規事實告知受舉發人(依處理細則第11條規定將舉發通知單交付、送達受舉發人),並向管轄之處罰機關為移送舉報之程序(依處理細則第28條規定移送處罰機關),核此程序包含交通違規之調查取締及舉報移送,而舉發之事實則作為處罰機關裁決所應參酌之事項,故交通裁罰可謂始於舉發程序。舉發是對違規事實的舉報,乃是舉發機關將稽查所得有關交通違規行為時間、地點及事實等事項記載於舉發通知單,並告知受舉發人,屬舉發機關於處罰機關作成完全及終局裁決前的行政行為。依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及處理細則第6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諸現行實務,汽車交通違規裁罰,始於舉發機關之舉發,故處罰之程序分為舉發與裁決程序,舉發程序主要係為開啓公路主管機關的裁決處罰程序,類如檢察官偵查起訴、法院審理裁判之司法構造。準此,對汽車違規之處罰,道交處罰條例將交通違規事件的處罰分割為「舉發」與「裁決」兩道程序,舉發機關可為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四)交通違規舉發係以舉發機關舉發違規事實移送處罰機關裁決為目的,舉發機關之舉發行為乃是構成處罰機關裁決之前提,交通違規之舉發,主要在開啟公路主管機關的裁決處罰程序。…」